根据《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六项: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,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,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;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,用人单位不得截留。
通俗来讲就是陪产假津贴和工资只能领取其中一个,哪个高领取哪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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