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:
●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
●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
● 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
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,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也就是说,用人单位要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,而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形下,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才是“放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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